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21 稅務法務 20130716
行政院昨(15)日審查國有財產法58條修正案,將增列一項公共工程拆遷戶安置國有土地轉讓計價方式,同意依地方所有土地認售計價的方式辦理,即國有財產署可依公告現值讓售安置國有地予拆遷戶。
官員說,這一條文修正是為解決歷史問題,但未來應不致再有此狀況。
因此可利用這項條文的戶數相當有限,國有財產法已立法,不會再發生因公共工程使用國有土地將拆遷戶直接安置情況,因為依現行法律使用國有土地都必須撥用。
此外,財政部也會要求,必須82年以前有使用事實的人,才能租售國有土地。
官員說,民國四十幾年,政府為拓寬羅斯福路早期拆遷戶居民直接安置在五分埔的國有土地上,但有些土地為北市府所有,有些屬國有財產署,有些台灣省府土地,但後來安置戶陸續要求由租轉售,北市府、教育部先後以公告現值出售。
但國產局卻以市價轉售,面臨不同機關採取不同計價方式,引起民眾不斷陳情。
為解決歷史因素,財政部提案修改國有財產法58條,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的但書上增列一項,同意對82年以前使用國有地安置的拆遷戶,可依地方所有土地讓售之計價方式辦理,即國產署可依台北市的公告現值轉售國有地予拆遷安置戶。
政院擔心此一條文修正,是否會有人誤解,只要公共設施需要,都可要求地方政府將拆遷戶安置在國有土地上,以便日後要求用公告現值轉售國有地。不過,財政部表示,不會出現此一狀況。
至於過去已採用市價讓售拆遷安置戶,是否會回頭要求政府需補足差價,財政部表示,買賣屬私法行為,不能再回頭要求政府補足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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